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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位女政治家頒布貨幣法規

編者按:總覽中國歷朝歷代,女性掌權者屈指可數,但影響力卻非常之大。在漢朝時期,劉邦的結髮妻子——呂雉,在劉邦稱帝之後,被冊封為皇后,成為了漢初政治舞台上極為重要的人物,人稱“呂后”。在劉邦去世之後,呂后把控朝政,直接行使皇帝權力,通過頒佈各樣律法管理漢初時期頗為不穩定的局面,其中便包括《錢律》。這一律法規定了一系列經濟措施,使之成為中國古代第一位女政治家頒布的貨幣法規。

墓中的《錢律》

1983年12月,考古人員對位於湖北省江陵縣城西南的江陵磚瓦廠內的漢墓(張家山247號漢墓)進行了發掘。這是西漢早期的一座土坑土墓。除其他隨葬品外,還有一部歷譜記載了漢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漢高後二年(公元前186年)的事件。根據歷譜記載,墓主人去世時間在漢高後二年(公元前186年)之後不久,由此也可判斷墓中出土的竹簡,其著作年代不會晚於公元前186年。

墓中竹簡原置於竹笥中,卷束已經散開,從其堆積狀況判斷,安葬時各種書籍各自成捲,然後堆放在一起。依從上至下的順序是:《歷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術書》《蓋廬》《引書》等,全部竹簡計1236枚。

在《二年律令》簡文中,有一枚簡的背面,明文載有“二年律令”四字。 《二年律令》的內容涉及律令28部,《錢律》便是其中一部。

法律保護劣幣流通

《錢律》規定,錢幣的直徑達到0.8寸,即使有磨損,但只要上面的銘文可辨,不是斷碎或鉛錢,就可視為流通錢幣。還規定,金只要不是青赤顏色,就可視為流通黃金。拒絕接受流通錢幣或流通黃金者,就要接受處罰,罰金4兩。

當時流通中的錢幣大多應是漢高後二年(公元前186年)鑄行的八銖錢。八銖錢銘文半兩,法重八銖。根據對出土實物的測量,多數八銖半兩錢重5-7克(7.7-10.8銖),直徑2.6-3.1厘米,體大而薄,通常無郭(同“廓”)。

從錢幣重量來看,西漢初期每銖折合現代0.651克,八銖錢應重5.208克。也就是說,出土的錢幣實物表明,當時鑄行的八銖半兩錢,基本上達到了8銖的重量。從錢幣大小來看,西漢初期,每寸折合現代2.31厘米,《錢律》要求流通中的銅錢直徑達到0.8寸,即1.848厘米。經過測量,出土的八銖半兩錢,直徑一般都能達到3厘米,遠遠高於《錢律》的要求。這說明,法律對錢幣質量的要求並不高。比一般錢幣直徑小許多的錢幣,或者是重量低於法定重量的錢幣,都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下進入流通,拒絕接受這些劣小錢幣的人,要受到法律的製裁。看來,法律制裁的是那些拒絕接受劣小錢幣的老百姓,而不是鑄造或使用低於法定要求的錢幣的人。

這種法律規定包含了三層含義:第一,法律保護劣幣流通;第二,錢幣是朝廷壟斷鑄造的,而朝廷是不受法律約束的;第三,法律對使用低於法定要求的錢幣的行為予以縱容。從該法條的立法意圖來看,當時應該是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錢荒,即由於商品交換經濟的發展,引發了流通中錢幣總量不足的問題。所以,法律採取了保護劣幣流通和縱容低於法定要求的錢幣進入流通的措施。

此外,《錢律》規定了黃金只要不是青赤的顏色,就可以法定流通。當時,青赤顏色的金屬是丹陽銅。秦漢時期的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黃金是我們現代所講的金,白金指的是銀,赤金指的是丹陽銅。以銅偽充黃金,自然應被法律禁止。而黃金的成色不足,看來是可以進入流通的。如果有人拒絕接受這些法定流通的錢幣或黃金,則將受到處罰,即罰金4兩。 4兩金的價值在西漢初期約值2000多枚半兩錢,是相當可觀的一筆錢了。

但是,與秦律相比較,西漢初期的《錢律》對於拒絕接受不足值劣幣的處罰,似乎還是輕了一些。秦《金布律》規定,對敢於在錢幣與“布”貨幣之間進行選擇的人進行處罰,要對其列伍長和主管的吏實施連坐一併處罰,而《錢律》只規定對違犯者處罰金錢,對其列伍長和主管的吏則不予處罰。

禁止毀錢為銅

《錢律》規定,對將法定流通的銅錢熔毀為銅或更鑄為其他器物者,應按照“盜”的罪名,實施處罰,即熔毀銅錢數量和盜取相同價值的物品罪行一致,受到的處罰也相同。比如,盜取物品價值超過1枚銅錢或熔毀銅錢超過1枚,都會罰金1兩。盜取物品價值超過660枚銅錢或熔毀銅錢超過660枚銅錢,都會被臉上刺墨字,並處以築城舂米的徒刑。

《錢律》中的這一規定,進一步說明當時社會的“錢荒”狀況。到漢高後二年(公元前186年),漢朝已經經歷了大約20年和平時代,在政府休養生息的政策主導下,社會生產和社會財富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但與此同時,流通中青銅鑄幣增加的數量可能跟不上社會財富的增量,因而出現了錢幣流通總量不足的問題。

在《錢律》法條中,還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數字均為11的倍數。用11的倍數作為法條中銅錢的數量標準,源於秦《金布律》中關於11枚半兩錢折合1單位“布”的法定錢布比價。經歷了反秦戰爭和楚漢戰爭的長期動盪和銅錢減重,又經歷了西漢初期的經濟恢復,很難想像還能維持11枚半兩錢折算1單位“布”的比價。由此看來,《錢律》很可能藉鑑了《秦律》的法條內容,維持了使用銅錢數量標準,採用11倍數的習慣。

打擊民間鑄錢

朝廷壟斷錢幣鑄造權,民間鑄錢被稱為盜鑄。 《錢律》規定,對盜鑄錢幣的人要判處死刑,對協助盜鑄的人也要判處死刑;對同居一戶的父母、妻子、兒女及其他親屬沒有能夠告發,剃去鬢須並處以罰款;地方負責人和連保人沒有能夠告發,地方官員沒有能夠察覺,罰金4兩。

鑄錢可以謀利,民間窮困無奈,便鋌而走險盜鑄銅錢,而《錢律》對盜鑄的打擊十分嚴厲。 《錢律》還規定,知道有人盜鑄銅錢,幫助盜鑄者買銅買炭等相關材料,或將盜鑄的銅錢投入市場流通者,與盜鑄的人同罪,也要被判處死刑。

為了提高打擊盜鑄工作的效率,《錢律》規定了對於協助官府打擊盜鑄活動的鼓勵措施。任何人抓獲盜鑄者或協助盜鑄者死罪一人,就可以獲得提高一級爵位的獎勵,或者可以以此功勞抵消對自己的其他罪罰,即“捕死罪一人,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免除築城舂米徒刑者二人為庶人;或免除隸臣妾三人為庶人”。

《錢律》繼承了《秦律》中自首從輕的刑法原則。盜鑄者或協助盜鑄者,如果能夠協助政府去抓獲其他盜鑄者或協助盜鑄者,若能首告並抓住罪犯,即能為自己除罪。

《錢律》中還規定,對於謀劃盜鑄錢幣並已經具備了器具,尚未實施盜鑄者,也要判處其最重的徒刑,即臉上刺墨字,並處以築城舂米的徒刑。知道其謀劃並為其準備器具者同罪,也要在臉上刺墨字,並處以築城舂米的徒刑。

這一法條,是戰國時期秦國商鞅“刑用於將過”思想的延續。但是,《錢律》中對預備犯或未遂犯的處罰比《秦律》還是減輕了一些。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載:“甲謀遣乙盜,一日,乙且往盜,未到,得,皆贖黥。”“贖黥”是《秦律》對一般盜竊的常刑,犯罪未遂與犯罪同等處罰。對比可見,《錢律》對預備犯罪的人進行的處罰要輕於已經實施犯罪的人,即對盜鑄者處以死刑,而對謀劃盜鑄者臉上刺墨字,並處以築城舂米的徒刑。 (石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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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2016-09-14 首席收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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